第一类是为了伪装成自杀。
第二类是为了把嫌疑指向特定人物。比如,唯一持有钥匙的人,或案发时与受害者同居一室的人。
第三类是为了妨碍罪行的立证。凶手的嫌疑再如何确凿,倘若解不开密室之谜,就无法提出起诉。
第四类是纯属偶然。
第五类属于“气氛构筑”。密室毫无意义、毫无必然性,只为满足凶手的虚荣心而制造,也就是说,纯属游戏。
第六类是出于职业精神。换句话说,凶手是迪克森·卡尔或小栗虫太郎一类的人物。
第七类应该称之为“状况构筑”。密室具有明确的必然性,并非为目的而做,而是为结果而做。比如,为凶手的到来合理化而做的环境设定。
另外还有几个密室形成的理由,比如动物犯罪等。但全是一些在特殊场合下发生的情况,所以划分类别时不列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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