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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约谈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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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文章  

关于建立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约谈制度的思考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企业的用工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招聘的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形式。三种用工形式的区别在于:  

1、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的,只存在两方关系;而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可以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工时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基本相同,平均日用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合同订立形式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试用期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合同解除与终止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能还须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报酬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报酬的下限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依据以上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出现了违犯了劳动合同、超时用工、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安全等违法行为,除过其他法律程序外,采取约谈的方法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在约谈的过程中,一是找用工单位领导约谈。由上级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等相关部门领导一起与该单位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通过对用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疏理,指出非法用工的危害性和其所带来的后遗征,被约谈单位要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二是对整改情况直接与班子考核挂钩。根据该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在半年、年终考核时,对整改情况不力的给予扣分,并不能评为“先进领导班子”;在年终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时,减少该单位领导班子优秀名额。三是实施奖惩。将整改情况与年度奖励相挂钩,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单位,扣班子成员和相关负责部门的年终奖励,四是强化督办。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通过发督办通知单等形式,对非法用工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防止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办事拖拉、抓而不实、落实不力等问题的发生,增强用工单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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