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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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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试用期管理和考核,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经学校党委研究认为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情形。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旨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配合,试用期考核分为两个结果: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程序:

  (一)考核对象总结。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全面总结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于试用期满一周内上报党委组织部。

  (二)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发布试用期满干部考察预告,成立试用期干部考察小组,具体实施考察工作。

  1.民主测评

  在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或基层党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考核对象作述职述廉报告,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测评。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参照《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安排。

  3.征求纪委意见

  党委组织部对试用期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三)确定考核结果。根据试用期满干部试用期内的现实表现,党委组织部在对试用期满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被认定为合格的试用期满干部由学校下发正式任职文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试用期满干部,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其中,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合格;考核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行为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提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新任职位试用期的对象为:村(社区)定员干部,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镇管干部(含交流任职的),其中经法定程序(例如:选举)产生的除外。

  第二条镇管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以镇党委、政府任职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未满的干部原则上不另作任用。

  第三条镇管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对镇管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分两步进行:

  1、集中考察阶段。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主要听取被考核人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成效的情况。考察情况由考察组负责人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2、被考核人述职述廉评分阶段。由被考核人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对自己任职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开述职。述职主要陈述任职一年来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介绍工作的推进情况、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努力方向,然后由参加评议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参加评议人员为镇领导班子成员,评分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汇总,算出评议测评分并当场公布。

  第五条试用期满考核结果以评议测评分为主要依据。评议测评分在80分以上的为考核合格,可以按期转正;评议测评分在60-80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延长半年试用期,期满后重新进行考察认定;评议测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免去其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相关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六条镇管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报经镇党委同意后,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七条镇管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镇党委研究,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镇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镇管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镇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


  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职责要求

  第四条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培养教育

  第九条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辞职、降职、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附则

  第四十二条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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