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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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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答辩状

在上诉人徐延术与被上诉人旷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作如下答辩。

被上诉人对该案一审判决不服,因疫情原因,上诉状未能有效送达二审法院。有鉴于此,被上诉人在此发表两个方面的答辩意见。

一、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识不清和程序严

重违法两个问题。

基本事实认识不清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涉案支出的认定随心所欲,缺乏客观标准。将上诉人不该认定的支出进行了认定,同时,将被上诉人该认定的支出没有认定。二是涉案合伙事务的基本事实为:由被上诉人出资金,由上诉人出设备。一审判决却武断地认定:双方并无出资,都是用工程款收入来支付开支。三是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对双方的约定视而不见。双方特别约定:上诉人在涉案项目中的所有开支,其银行转账必须在其用途上批注“广阳”二字;同时,上诉人支付采购员吴名东的现场零星材料采购等款项的金额后面需另加注“0.03”元以示区别。上述特别约定,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反复陈述,并有大量银行交易记录佐证,上诉人对这个陈述没作出任何不予认可的表示。一审判决竟然对此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不禁要问:究竟是应该凭法定证据规则办案?还是应该凭主观臆断办案?

程序严重违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审5次庭审过程中,审判员何流从未参加庭审,一直由法官助理马永芹审案,违反了员额法官制度,同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二是漏列本案当事人。曾莉在合伙事务中处于实际管理控制地位,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曾书面提出追加曾莉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未作任何回应。三是剥夺了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权利。一审举证期间,被上诉人提交的反诉状,被本案助理法官马永芹当场拒收。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上诉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对上诉状的答辩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鉴于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识不清和程序严重违法,被上诉人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答辩人:旷跃

代理人:刘朝阳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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