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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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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定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3号1单元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810150018。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告:陈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市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10055031。联系电话13709404001。

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08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本文来自范文文库网网www.damishu.cn)6月26日至2015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00元(2014年(本文来自范文文库网网www.damishu.cn)6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0元,2014年(本文来自范文文库网网www.damishu.cn)6月29日,原告委托李蕾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600000元,2014年(本文来自范文文库网网www.damishu.cn)7月2日,原告委托李峤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800000元,2015年6月9日,原告委托敬学军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3.5%。2017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对账,共同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2014年(本文来自范文文库网网www.damishu.cn)发生的1900000元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发生的1000000元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9日,之后至今未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该债权债务确认书签署后,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利息1080000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城口县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1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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