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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情况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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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通过问卷调查、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电话询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体检,并据此对该公司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评估,制作本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本报告系根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一、公资质方司面  

1、公司符合法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  

2、公司行政许可齐全。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川港中汇能源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开设了银行帐号,行政许可手续健全。  

3、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日之前,之后国家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所以公司在2014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受旧的《公司法》调整,之后的行为要受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调整。  

二、公司治理方面  

1、*****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作科学规范。公司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并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三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实现公司的科学治理。  

2、*****有限公司基本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重大决策基本是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章程议事规则作出,有时还会有行业、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意见。这些无疑都是对公司有利的。但是,作为一家从事新型能源产业的新公司,它的每一步都必须慎之又慎,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公司应严格依法依章程行事。重大决策应当要有行业、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意见。  

三、LNG加注站程序审批方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2012年8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时指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为避免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基于对上述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分析,LNG加注站经营活动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1、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2、贵公司目前投入运营的5个加气站,采用了两种用工方式。其中龙头寺、南坪、西永和陈家坪4个加气站均在中国石油系统内部单位临时抽调人员,南川加气站实行劳务外包。对于劳动用工问题,*****律师事务所曾于去年专门为贵公司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并提出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劳务外包这三种操作方式。并认为这三种用工模式各具优势,各有不足。究竟采用哪种用工形式,最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价值取向。如果公司股东会追求用工的简便性、短期性和灵活性,则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公司股东会追求职工的安全感、归宿感和团队认同感,则可以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如果追求公司管理成本最低化及简便化,则可以使用劳务外包。  

3、贵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均未与重庆川港中汇能源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做法如果作为短期权宜之计,如果劳资双方没发生纠纷,并无太大的法律障碍。如果发生劳资纠纷,或者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侵权行为,将会使贵公司面临很多法律风险。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有关“公司的独立责任”的相关问题。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因而,目前贵公司采用“股东选派”的办法组阁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做法,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如果贵公司有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工作一个月后的一年内,有权要求贵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视为与贵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土地使用方面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贵公司目前投入运营的5个加气站,基本上是“镶嵌”在加油站之内,其用地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即租赁其它单位的建设土地使用权。这种用地方式的好处是简便易行,成本低廉。但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是要防止由于政策环境或人为因素的变化,对方可能解除合同,即收回或改变原来的承诺;二是要提防由于市场物价的变化,对方可能抬高租金;三是要提防租赁期满后对方不续签合同。四是要提防对方为了向银行贷款,将加油站作为抵押物,将形成房地一体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上述分析,贵公司今后建立加气站的用地,最好还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合同管理方面  

1、合同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只要有商务活动,就必然要产生合同。公司的经营基本都是围绕着合同经营的。而合同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避免交易行为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而为当事人埋下法律风险。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  

2、贵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并且在经营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都由法律人士起草审查,合同、协议、委托书、商务往来文书函电有专人负责保管和存档,建立了合同履行监督制度。这些制度安排体现了贵公司对签约的高度重视,也表现出公司较高的证据留存意识。不仅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也为合同的及时履行提供了保证。  

3、贵公司在合同方面还可以有发展的空间,可以进一步将风险降低。  

(1)贵公司关于重要合同的谈判活动法律专业人士有时参加有时不参加的这种状况是应该改变的。因为法律专业人员最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在保证合同合法性的同时使公司的决策符合社会的要求,得到一块适合其生长的沃土。  

(2)签署合同时只有偶尔才会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做法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假如对方是无权代理的话将会导致公司为签约所投入的一切财力、物力和人力付之东流,甚至会因对方的恶意磋商而丧失交易机会,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所以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是相当重要的,不可马虎。  

(3)贵公司在合同签订的流程上,可以建立签订合同销售、法律、财务、审计等部门会签制度,这虽然会降低效率但可降低风险,从而进一步提高合同严密性和科学性。  

六、现场管理方面  

本所律师在贵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加气站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进行了走访。总的感觉是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到位。但发现以下方面值得改进和研究:一是建议改进营业现金收入的入账方式。可否通过公司财务统一衔接,在加气站附近找一家银行,让银行的工作人员按时到加气站提取现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二是建议组建设备维修工作班子,一旦设备出现故障,在第一时间进行抢修;三是建议建立层级管理体系,形成“金字塔”管理结构,一级对一级负责,既不出现管理漏洞,又不出现多头管理。  

七、结束语  

总之,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其运营法律风险的存在都是客观的;对于企业外部风险因素的控制,单纯一个企业是无能为力的;作为企业的领导或管理层成员,其所能控制的企业运营风险应通过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来进行,即强内御外,重视企业的内修工作。兵法云:“欲获胜于对方,必先为己不可胜”。这样,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做久!而对于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必须的。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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