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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问责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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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1.0总 则

1.1 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0问责的范围

2.1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 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2.1.8 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 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2.1.10 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1.11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3.0 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批评;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

3.1.8解除劳动合同;

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

3.2.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

3.2.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

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

位、留用察看;

3.2.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

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4.0问责程序:

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营运点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

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

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4.1.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1.4员工的检举;

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0附 则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篇二:工作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臵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臵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篇三:公司问责制度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 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2)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三)销售服务方面

(1)对所负责区域信息(特指碧桂园项目)掌握不全、沟通不到位,导致客户主动来电要求订货、催货的;

(2)经公司反馈信息后,仍未能了解具体情况及时沟通的;

(3)项目跟踪不及时,导致跑单、漏单的;

(4)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2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5)跟单不及时,导致产品入库后未能及时发出而积压的;

(6)对客户反馈的售后服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投诉的;

(7)对公司应收款跟进不及时,未能及时收取回款资料,造成回款延误的;

(8)产品发出前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导致客户拒收或迟迟没有收到产品的;

(9)未按公司流程跟单、下单,直接安排供应商的。

(四)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辞退员工,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

贻误、损害公司利益的;

(4)对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5)对公司重大会议、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6)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7)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8)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应强烈,长期(3个月)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且全部与绩效挂钩: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2%。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3次(含)以上5次以下扣除绩效50%,5次(含)以上扣除绩效100%。

(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20%,3次(含)扣除绩效60%,3次以上扣除绩效100%。

(三)留用察看,扣除当月绩效50%。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责令辞职;

(五)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 年度累计被问责超过3次者,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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