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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思想汇报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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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qǔbǎo),请人担保;找保人(多用于司法上)。如:取保候审;取保释放。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取保候审思想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一则

  我叫xxx,在成xxxxxxxxxxxxxxx工作。2014年7月9日因为xxxx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16日取保候审。作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以至于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让自己抬不起头来,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让家人和我一起承受违法的苦果。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这几个月深刻的反省,我认识到我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给单位以及xx系统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严重干扰了xx系统正常的xx秩序。要知道,国法是不容践踏的。现在我回到社会,回到我亲人的身边,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我再也不是原来的我了,再也不是那个的优秀员工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面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下面我向组织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我家居住地安排了我的工作。我现在在xxxxx上班。单位领导并没有因为我的事而放弃我,在我的工作和学习中,时时刻刻都可以感受到各级领导对我的关心。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认真学习本职业务知识,努力搞好同志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之余,我认真仔细地学习了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剖析自己为什么会走上违法的道路,并以己为戒,教育身边的同志,通

  过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可以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使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一个人的成长进步,绝不仅仅是在工作上取得点点的成绩,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作风上的培养和锤炼。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党员,既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还要有极强的法律意识和大局观念,否则就会向我一样迷失方向而犯下大错。

  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坚决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在工作中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团结和带领周围的同志,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勤奋努力。

  虽然我的错误很严重,影响又很恶劣,可是公安机关和组织上并没有放弃我,他们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方协调,积极斡旋,终于为我争取到取保候审,在此,我和我的家人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单位领导致以崇高的敬礼和万分的感谢,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是你们拯救了我的人生,拯救了我的家庭。从现在起,我应该时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训,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但是对这个错误进行积极改正,还要多方面反省自己自身的缺陷,多方面完善自己。这件事后,我内心里的教训

  会深刻地烙在我的心里,时刻提醒着我要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学习法律。决不让类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发生,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感受,向其他同志进行警示,希望大家以我为镜以我为戒,遵守法律,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但丁曾说过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在人生的岔路口,你做出什么选择将决定你的一生如何度过。人只能选择一种人生道路,所以要慎重。但也要有魄力,勇于创新和进取。因此,我要让自己学习好、思想好,并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地修身养性,陶冶情操,坚决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慢慢地,我必须让自己从凡事从自己出发的角色替换到凡事从党、从大局、从人民、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色。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使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人有用的人!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二则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三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三、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

  (一)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五、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取保候审的手续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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